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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讲话

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这对丰富、完善和创新我国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壮大农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对提高农民素质,培养造就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农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山多耕地少,农业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农产品商品率低,农民市场观念淡薄。目前,全市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协会、养殖场)60个,其中:种植业16个,竹业协会12个,养殖协会16个,药业协会4个,其它12个;现有会员5092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专业协会兼职318人,农民会员4774人;有固定资产的合作组织44个,固定资产总值441.4万元;有活动经费的合作组织46个,经营总额918.41万元;带动农户28525户,实现销售收入1522.36万元。据调查,运行较好的32个,占53%;运行一般的27个,占45%;运行差的1个,占2%。农村经纪人223人,占会员数的4.38%,开展农民技术培训15819人。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步伐加快,虽然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了较快发展,但总体上说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农民的期望,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带动面不大,带动能力不强;二是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层次偏低,服务领域不宽,市场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差;三是内部管理还不规范,与规范管理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任重道远。为了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充分认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指的是在农村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按照合作社原则组织起来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专业协会、学会和专业合作社等。这些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以下特点:其一,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合作与联合,是在尊重农民社员承包权和财产权的前提下的合作,是对目前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不是“归大堆”。其二,都是按照合作社原则组织起来的,通过向社员提供所需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的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其三,专业合作社是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织基础,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一是推行标准化生产,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带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形成“一村一品”的产业格局;三是提高农民市场谈判地位,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四是拓宽农业社会化服务渠道,推动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五是提高农民素质,培养了新型农民;六是完善了乡村治理结构,推动了基层民主管理;七是改变了乡村习俗,促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八是为国家扶持“三农”提供了崭新的渠道。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重要性的认识,要高度重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要支持农民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二、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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