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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的通知(%E9%98

第一篇: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的通知(%e9%98【发布单位】

阳泉市

【发布文号】

阳政办发〔2003〕96号【发布日期】

2003-08-04【生效日期】

2003-08-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3〕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四日

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省纠风办2003年全省治理公路三乱暨晋城治超现场会精神,加强全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治理超载超限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在市纠风办的协调下,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为主,公安交警积极配合,按照统一标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统一在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点共同进行集中治理。

第二条第二条根据省政府、省纠风办、省公安厅的文件批准,我市现有公路超限检测点3个(交口、白泉、西郊),交警治理超载卸货点5个(河下、白泉、乌玉、旧关、上董寨),集中治超载、超限安排如下:白泉公路治超限点和白泉交警治超载点合并于白泉公路治超限点集中治“两超”;西郊公路治超限点和旧关交警治超载点合并在西郊治超限点集中治“两超”;旧关、上董寨交警治超点,公路部门派人参与;河下、乌玉交警治超点,由交警负责,公路部门也要派人参加。

第三条第三条公安交警的职责:

1.负责超限检测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2.指挥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通道并引导超载超限30%以上的车辆进入货场卸货到30%以下

3.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载超限在30%以上的车辆和违规加高、加长、加宽改装车辆的治理与行政处罚

4.对货运车辆超载不足30%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保证绿色通道畅通

第四条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1.按照交通部、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治理超载超限的有关规定要求与标准,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利用检测设备进行严格检测

2.对货运车辆超限在30%以下的,按规定收取赔(补)偿费

3.对货运车辆超限在30%以上的,按规定一律予以卸货,并按规定标准和货运起运点到检测点的距离,收取赔(补)偿费

4.按照晋价费字(2003)46号文件规定,负责货物的装卸、保管

5.负责为公安交警派驻人员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五条第五条联合集中治理超载超限中,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对同一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的处理,要以治理超限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准,不准重复收费或罚款,卸货一次到位。

第六条第六条超载超限检测工作流程

经检测确认超限30%以下

指挥车辆进入检测通道

(交警)

收取赔偿费放行

输入被检车辆号码

(路政)

经检测确定超限30%以上

卸货

(路政交警)

指挥车辆进入卸货场

(交警)

填写卸货通知单

(路政)

收取从装货地至检测点

距离的赔补偿费

(路政)

复磅

1.由承运人自行卸货的,开据卸货单放行

2.由检测点卸货的,收取卸货费用,开据

卸货单放行(路政)

两日内

两日后

1.承运人持卸货单到卸货场自行装货的,收取

保险费。

2.由检测点装货的,收取装货费、保管费

所卸货物承运人未装运的

按规定交由政府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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