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及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办法》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我国公务员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七各方面: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各级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5.各级审判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6.各级检察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7.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国家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人事制度。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建立的,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中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与西方文官制度比较有以下特点
1.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2.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中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其它重要干部由各级党委管理,他们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决定或推荐,依法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政府任命。
3.中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
4.中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不贪污受贿,不谋私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领导职务任用交流制度。《公务员法》第六十三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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