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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谐民生理念构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5篇

第一篇:以和谐民生理念构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和谐民生理念构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摘要:

我国的税收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都必须以和谐民生为目标。即,符合法治建设精神,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构建符合法治精神以及和谐民生理念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意在为该制度提供一套更加完善的法制化制度,改变以往以“政策”为主导的“人治”,促进和谐社会与人民生活幸福、谋求更快更好的经济发展。关键字:和谐民生财政支付转移法治精神正文: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主要是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分级预算管理体制,上下级预算主体间、同级预算主体间的收支规模是不对称,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

新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即,1950—1979年“统收统支”体制下,1980—1993年的“分灶吃饭体制,”以及1994年至今的“分税制”体制。客观来说,分税制下,中国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全国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问题也是存在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制约因素。

(一)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尚未明确划分,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难以确定标准的收支概念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却不够清晰。这不不仅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而且还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

(二)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中,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税收返还实际上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毫无联系,致使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均等能力不足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财政补助由于缺乏科学依据,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常常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问题,明显有失公平。由于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致使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均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

(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随意性大

在分税制国家里,有条件拨款(专项补助)的范围一般都限定在具有明显的外溢性、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分摊其成本费用的某些基础性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内,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一般都有基础设施建设法规或单项事业发展法规作依据。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专项拨款范围太宽,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同时,不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难免出现资金使用的分散、浪费和低效率。

(四)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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