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望城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
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公示办法》(湘水办[2016]35号)等农田水利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区人民政府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引导、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加强我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节约高效的供排水保障体系,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1、谁受益、谁负责。
2、以维护管理为主,硬化护砌等为辅。
3、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4、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申报立项、工程建设、完工验收三个阶段全方面公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级财政性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项目(以下简称小农水),主要包括骨干山(平)塘、骨干灌排渠道、骨干小型灌排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范围为:
1、骨干山(平)塘清淤或改造。
指水面5亩以上、蓄水量10万立方以下,有灌溉功能的骨干山(平)塘。
2、骨干灌排渠道清淤或改造。
指底宽0.8米以上的灌溉渠道、底宽4米以上的排涝渠道。
3、骨干灌排泵站的新建、更新改造或维修维护。
指装机容量22千瓦以上的固定灌溉泵站;装机容量55千瓦以上的排渍泵站。
第三条小农水项目建设要充分发挥群众村组的实施主体作用,所需资金由街、镇自筹,区级适当补助;第二条范围以外的其它小农水项目所需资金由责任主体、受益主体全额自筹。各街、镇是小农水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受益主体(村组、受益农户、农业合作组织等)是小农水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建后管护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区水务局建立小农水项目现状台账。已获得国家其他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申报;已获得区级小农水建设奖补资金的项目要进入区小农水已建台账,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街、镇严格依据本办法申报,申报材料需征得受益主体同意并进行街、镇、村公示。
第五条项目申报审批。项目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街、镇水务管理站审查确定初步实施方案和预算,街、镇政府和街、镇水务管理站签具意见后在每年6月底前向区水务局提出申请,区水务局审查核定后列入当年秋冬修水利建设计划,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小农水补助资金项目时需填报申报表,要求:
1、项目施工前照片。
2、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基本概况介绍、标准断面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结构复杂的工程必须提交水利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
3、各项目筹资投劳方案和承诺,建后管护制度和管护承诺。
4、由街、镇水管站汇总统计,报水务局农水科审核。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六条民办公助资金补助的具体标准为:骨干山(平)塘工程
1、清淤增蓄按蓄水面积补助0.2万元/亩;护坡、挡土墙砌体补助400元/m,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处。
2、骨干灌排渠工程
骨干灌溉渠:清淤由群众投工投劳完成、费用镇村自筹。骨干排渍渠:清淤增蓄底宽4~10米的渠道补助5万元/km,底宽大于10米的渠道补助12万元/km。
3、骨干灌排泵站工程
骨干灌溉泵站新建或更新改造补助按0.4万元/千瓦,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处;维修维护补助按0.1万元/千瓦,最高不超过5万元。
以上工程需要进行其它方式改造的,需按审核后初步设计方案再结合当年《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定价》确定工程预算进行补助。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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