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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推、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培训对象

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的培训计划;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方案和推荐培训教材;负责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市应参加

一、二级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

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和《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晋政发〔2007〕45号),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非国有重点煤矿,属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参照国有重点煤矿标准执行。属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第七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三级以上(含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

第三章教学与管理

第八条安全培训要求统一使用国家局推荐的教材,坚持“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准”。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要求组织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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