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2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和作用是使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分包单位)。
2安全教育内容与要求
2.1安全生产教育规定
2.1.1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1.2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2.1.3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1.4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1.5公司除特种作业以外的一线工人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1.6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2新工人入厂安全教育
2.2.1新入厂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项目部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项目部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3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2.3.1按照规定特种作业工种包括。脚手架、起重、司索、信号指挥、电工、焊工、机动车驾驶、起重机司机、搅拌机、卷扬机、司炉等工种。
2.3.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3.3特种作业人员当超越合格证规定的有效期限时,应进行复试,否则便视为无证上岗。
2.4持证上岗规定
2.4.1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4.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或超越合格证规定的有效期限时,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12.4.3劳务人员必须持《安全上岗证》上岗。
2.5安全教育档案
2.5.1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2.5.2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档案由工程安全部管理。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非一线工人安全教育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管理。劳务人员的公司级安全教育档案由劳务公司管理。
2.5.3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档案由项目部安全员管理。
2.5.4安全教育档案的编制、存档按公司《安全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2.6其他要求
2.6.1班组每天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2.6.2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2.6.3安全教育要做到经常化,除必要的集中时间安全教育外,要加强在生产过程的再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3检查与考核
3.1公司、分公司每月检查一次项目部、班组安全教育记录,由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
3.2项目部每周自查一次劳务人员进场教育、班组安全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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