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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和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档案局(馆)、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各级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既是每个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1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省人事厅的统一规划下,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档案局负责对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和评估,继续教育理论研究、教材编写和审定、教师聘请和培训等工作。

市(州、地)档案局、人事局根据省档案局和省人事厅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初、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本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组织工作。

县(市、区、特区)档案局、人事局可受市(州、地)档案局、人事局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承担本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贵州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是全省实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地,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具有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档案局(馆)长、省直机关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并负责组织全省性的继续教育示范活动。

第六条

对具有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的实施由省、市(州、地)档案局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共同承担。其中,省档案局负责组织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全省性的

2继续教育培训;市、(州、地)档案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常规培训、在职自学和日常考核。

第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市(州、地)档案局对在继续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行业管理部门关于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学习经费和其它必要的条件,并按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九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积极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接受本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各层次人员的培养目标分别是:

(一)高级继续教育对象为已取得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继续教育了解和把握本专业、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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