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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

第一篇: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根本的法律

保障

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对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及时修改宪法,为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贯彻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已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我国实现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时期制定的。它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为我国人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奋斗目标,是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纲领;它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党的总政策和各项重要政策有了宪法的依据和保障;它是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的根本保证;它为我国的全面改革和政治制度的民主化确定了正确的方向和原则,从而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十年来,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雏形得以基本建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得到加强,有法不依的现象受到高度的关注并逐步得到有效的遏制;宪法意识、宪法观念普遍提高,人才培养大大加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已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并用宪法加以确认。这是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所取得的最大成就。

 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较好的宪法,总体上是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的召开,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在基本经济制度等重大问题上有了重大理论突破,我国现代化建设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宪法与这些变化又出现了新的不适应。这些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指导思想的规定上,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进了党章。现行宪法理应反映这一重大内容。第二,在奋斗目标的规定上,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奋斗目标,现行宪法还没有这些内容的规定,这一重要内容也应补充写进宪法。第三,对经济制度的规定上,原有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有着明确的认识,并以宪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更为突出,原有的规定还不足于体现这种重要性。第四,在公民权利的规定上,由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较窄,一些对公民、对社会都极具重要性并且也是可以实现的权利没有规定,如公民的迁徙自由及居住的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力度不够等。第五,现行宪法的各项规定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完全得到执行,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在宪法中还不够完善,也没有规定具体适用宪法的程序。

 总之,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我国现代化建设实践和党的一系列重大理论突破,使我国现行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对某些内容进行补充,对某些条文进行修改已非常必要。对现行宪法再次进行及时修改,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对于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宏伟目标而共同努力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要把宪法修改好,首先必须考虑和把握好修宪的时机和指导原则。

 修宪的时机,最好是十届人大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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