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1、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审议机构,负责学校的规划,学年工作计划,机构设置,重大的奖惩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等。
2、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负责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校长因公外出,可委托他人代理。
3、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组成。
4、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问题,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如无异议,即形成决定。如校务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发生意见分歧,由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如意见不统一,由校长决定。
5、校务委员会有审议权,但必须服从校长办公会的最后决议。
6、根据工作需要,校务委员会主任,可邀请非委员职工参加校务会议,非委员职工享有议事的权利。
7、校务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一切会务工作。
8、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个校委会成员必须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做到各抒已见,集思广益。凡有不统一的问题,必须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9、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了的事情,要按照校委会成员的分工分头去办,各司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拖着不办。如有失职必须追究其责任。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10、校委成员在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它活动时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精神。
11、校委会成员必须加强团结,齐心协力,坚决维护校委会集体领导的权威。做到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配合。坚决反对拉帮结派,会上不说,会后乱说,闹不团结等不良行为。严格有关事项的保密制度,在未正式决议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会议内容。
12、校务委员会委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即可进行审议。
13、委员不能参加会议时,事先向校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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