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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特点、成因及防治对策

关键词:非法集资;犯罪特点;犯罪成因;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0-0143-03

伴随国家各领域改革的逐渐深入,我国经济始终处在高速发展的轨道中,农村经济日趋活跃,和经济相关的犯罪也因应产生,其中非法集资类犯罪最为典型,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显著的高发态势。为此,对该类型犯罪开展实证研究显得尤有必要,本文选取江苏兴化市农村非法集资犯罪为研究对象,试图发现该类型犯罪的性质和特点,探索有效的防范和打击策略,为今后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维护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现实的指导。

一、兴化市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调查

兴化县级市位于江苏省中部,辖区面积较大,人口众多。近年来,全市经济发展迅猛,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呈南高北低的态势,南部数个乡镇依托发展成熟的特色产业,经济实力位列全省乡镇经济排名前列,因为各种原因,这部分乡镇经济类型犯罪多发,其中以非法集资最为典型,已发的数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通过查阅兴化市非法集资类案件卷宗,较清楚地了解到此类型犯罪的情况。

经调查,兴化市2009全年经济案件共立案26起,涉案金额1.1亿余元,案件受害人高达400余人;2010年立案10起,涉案金额1.8亿余元,涉及受害人100余人;2011年立案4起,涉案金额1.2亿余元,涉及受害人200余人;2012年至今受案3起,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涉及受害人100余人。从2009年至今,x市共立案43起,破案43起,抓获犯罪嫌疑46名,涉及金额4.5亿余元人民币,挽回损失3.3亿余元人民币。此43起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9起、集资诈骗4起,通过研究分析,上述案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假借做生意的名目,或虚构实业项目,故意向受害者夸大未来实业收益,并许以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获得非法所得资金后,或因个人挥霍,或因投资失败,而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案发。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群众多,难以挽回经济损失,极易引发受害人社会不安定事件,如2011年该市南部z镇徐某、於某某编造在外投资办厂的谎言,在该市市区和z镇等地先后向20余人非法集资1000万余元后,因无力偿还而举家潜逃[1]。该市南部d镇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0年至2011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办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3%的月息从顾某某等50多人处借款2800余万元人民币,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刘某某举家外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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