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文件的通知》(京教计办〔2008〕1号),教育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式样进行了修订,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的民办教育工作,提高我区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质量,我委将以换证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工作推向深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使昌平区民办教育迈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换发办学许可证领导小组组长:李永生副组长:黄友刚
成员:柏连亮、兰永平、谷长志、李金亮、时小明、王久玉、于郡川、许国营、高连生、王素成、程德祥、路玉宝、张建飞
领导小组下设评估小组,评估小组设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柏连亮任组长,王蓉、张威及各业务科室相关人员为评估小组成员。
二、换发办学许可证标准
(一)办学手续健全,依法参加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并取得合格;
(二)举办者符合法定条件;
(三)在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的办学地点办学,且办学场地面积不低于审批时的面积标准;使用办学场地相关手续合法、齐全;中小学、幼儿园要求提供办学场地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租用办学场地的使用期限中小学不低于6年,幼儿园不低于4年,培训机构不低于3年。
(四)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对外投资行为;
(五)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变相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六)没有出现资不抵债现象,且净资产不低于启动金或学校帐户货币资金不低于20万元,2007年9月以后审批的学校要求没有出现资不抵债现象,净资产不低于启动金且学校帐户货币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七)学校校长年龄不超过70岁;
(八)未经我委备案擅自设立教学点的暂不予以换证。
(九)未按照相关要求擅自提取合理回报的暂不予以换证,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2005年未换发证书,或连续3年未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将不再换发新的许可证书。
(十一)未经我委同意不在规定时间上报材料的,暂不予以换发证书,应提交书面说明,经评估小组同意后方可换发。
三、换证时间安排
本区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时间为。2009年11月—2010年4月。
四、换证程序
(一)提交申请
各民办学校按要求将换证材料准备齐全,于2009年12月1日—18日上报我委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二)检查审核。
区教委受理换证申请后,于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2月26日组织换发办学许可证评估小组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三)换发新证。
对符合要求的学校,于2010年3月1日至4月30日由区教委换发新证。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换发新证。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行为,或未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的,依据法定程序终止学校办学。
换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教委各有关科室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要求准备有关材料,严肃、高效、高质量地完成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民办
换发
许可证
方案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30份
第二篇:昌平区###交通安全委员会昌平区###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与车辆管理规定
(未完,全文共16902字,当前显示14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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