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辖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公司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本公司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各下属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五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严格执行海上航行、作业的有关规定。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
第八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船舶离岗至回港卸货完成直至签字完毕,整个期间,禁止任何人饮酒,无论是在自船还是别船,或任何位置,每被发现饮用任何含酒精类产品每50ml,经查证后,对当事人罚款2万元,上不封顶。对船长饮酒每次罚款5万元。
第十条因饮酒造成工作损失或事故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额由喝酒人全额承担,包括渔获损失、设备机件损失、人员打架或受伤残等索赔、海事损失等等,并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且每事件对当事人每人罚款5万元,公司对船长及大副(或轮机长)另开具每事件1000-5000元罚单。
第十一条严禁船上人员聚众赌博,一经发现严惩不贷,船长赌博罚款2万元,船员赌博罚款5千元。
第十二条规范船上卫星电话海上通的使用,仅用于工作需要时使用,由船长监督,严禁泄露密码,无特殊情况说明严禁私用。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四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下属各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六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建安全检查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备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装备和救援物资。
第十九条车、船在行驶中工作人员禁止打闹,生产船只必须按规定航线行驶。船舶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对船舶一些重要场所的安全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电工要随时对辖区线路和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排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针对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立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大风天气领导带班、信息传递、船只收港制度。
第二十三条突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组织救援,并按规定上报,并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篇: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
政府令144号
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三月六日
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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