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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人事管理,规范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调动、招聘、辞退、干部任免、职称聘任、进修学习及临时工聘用工作,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员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推进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二章在职人员调配

第三条卫生系统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以岗选人、择优调动(聘用)的原则。卫生局拿出具体调配方案,上报区委、区政府会议同意后,由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办理调动手续。

(一)调动原则

11.有利于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全区卫生队伍建设的稳定;

2.坚持工作需要第一,个人照顾第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二)调动条件

1.参加工作时间必须满5周年(合同上有规定服务期的应工作满服务期);

2.空编30%以上的单位原则上不调出;

3.近三年来,夫妻中有一方已照顾性调动的原则上不调;

4.带薪进修或学习后为单位服务满1年;

5.所学专业不是单位该专业唯一人员,调离后不影响单位业务开展;

6.在现单位工作调动积分须满7分(积分标准详见附件1)。其他条件相同的,积分高者优先考虑。

(三)调动程序及要求

1.申请调动人员,必须先经调出单位同意,签署意见后,再到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双方单位同意后,报告送区卫生局政办科,并附有关积分材料;

2.由局政办科审核调动条件和积分材料后,提出方案,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卫生局,办理相关工作调动或转聘手续;

3.人员调动前,必须先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然后开具调令及工资介绍信

(四)系统内人员借用

1.严格控制空编单位的人员外借,空编30%以上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外借人员;

2.借用人员的人员经费拨款途径不变,仍由财务科划拨至编制所在单位,被借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由编制单位发放,其他绩效工资由借用单位发放;

3.凡申请借用要由借用单位提出,被借用单位同意,局政办科审核,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局政办科开具借用函;

4.被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借用单位核定,报被借用单位上报。如被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为优秀,占用借用单位的优秀指标;

5.发生借用关系的双方单位及借用人员必须签订借用协议;

6.如发现擅自借用情况,要对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

第四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或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需要增加人员时,需提出单位本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包括增人原因、专业、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在每年的6月份之前报区卫生局政办科。不报需求计划的,一般不予调配。

第五条相关材料经卫生局审查后,将各单位人员需求向全系统公示,并报人社局备案。公示后由卫生局和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报名、考试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向全系

3统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经卫生局讨论后通知相关人员办理调动手续。报考人员必须符合公示的报名条件,并有本人申请和单位同意报考的推荐信。

第六条加强卫生系统人员借用退休返聘和临时工聘用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卫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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