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印刷稿)

第一篇: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印刷稿)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构及其相关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依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指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级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港航)、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渔业、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旅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通信管理、邮政管理、民航安全监

2管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未完,全文共34887字,当前显示149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