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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二公司青年突击队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青年突击队的管理,使公司青年突击队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培养一批技术精、素质高、拉得出、打得响、过得硬的青年突击队,针对施工生产中的急、难、险、重、新等关键问题更好地发挥作用,确保质量,良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达到促进公司改革发展,“建队”与“育人”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突击队要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团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艰苦创业、善于学习、锐意创新、拼搏奉献,争创一流”的青年突击队时代精神,充分展示公司团员青年在新时期的崭新形象。

第三条青年突击队的管理和建设要以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培育“四有”新人,建设良好的企业文化为目标,以安全、质量、效益为重点,不断提高青工执行“两纪”(劳动纪律、作业纪律)、一化(标准化作业)的自觉性,促进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第四条青年突击队要以基层团组织为核心,以项目为依托,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技术新、难度大的条件下,动员和带领团员青年进行生产突击,队员应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勇于奉献,充分发挥广大青年的生力军作用。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心任务,以“服务生产、服务青年”为主题,并结合本单位的生产工作任务特点,积极开展青年突击队的组建工作和各项创建工作,提高青年突击队建设水平,发挥青年突击队的作用,为公司快速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二章青年突击队的组建

第六条青工人数占集体人数的60%以上的集体,由于工作需要,需要组建突击队的,以青年科室、项目部、班组或团支部为单位,向公司团委提出成立突击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批准成立青年突击队。经批准后,基层团组织负责召开青年突击队成立大会,会上进行授旗、签名等仪式。青年突击队以印有江泽民同志题写的“青年突击队”队旗为标志,其颜色、规格、式样按要求制作。青年突击队的成立、撤销、名称确定或变更需报公司团委审批并备案。

第七条青年突击队队长采用行政任命或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并报公司团委备案。青年突击队队长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35周岁以下;(2)政治思想好;(3)技术业务过硬;(4)经营管理能力强;(5)生产组织能力强;(6)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青年突击队队名应该以队长名字命名。

第八条青年突击队队长职责。(1)组织带领青年突击队队员针对工程关键,开展生产突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优质、高效地完成生产任务;(2)批评教育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和操作规程队员,对直接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的队员有权当即停止此工作;(3)对青年突击队员的评先、奖惩、提职、晋级、福利以及学习培训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4)有权维护青年突击队员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及荣誉。第九条青年突击队要建立以队长、团支部书记和支部生产委员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会议,由突击队长主持,负责研究突击队的生产计划、突击方案、安全生产、业务、文化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领导小组要明确责任,并搞好活动记录,及时将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分公司团组织和公司团委。

第十条如突击队员的年龄结构发生变化,已建立的青年突击队不能满足以上之要求,或已圆满完成该项目突击任务,则自动撤消其“青年突击队”称号,由公司团委发给荣誉证书。报公司团委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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