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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援助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农村法律援助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认清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加以完善和改进,保证农村法律援助的有效运行。本文对目前农村法律援助机制存在问题作了阐述和分析,进而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对策。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问题对策

一、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全国各地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的展开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农民的权益维护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是至关重要的,而农村法律援助正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着种种困难:

一、援助范围有限,难以发挥制度设置的最大作用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但现实情况是法律援助的范围受到了以下方面的制约:

(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条例》明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困难标准,这就注定了法律援助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挂钩,让法律援助与经济发展一样出现了区域差异。普遍意义上讲,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好的地区,法律援助范围相对较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差的地区,援助范围相对较小,但从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上来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较差的地区正是需求较大的地方,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

(二)法律援助“门槛”偏高。《条例》对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事项只规定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另外,也就是说,各省级地方执行的法律援助范围不得小于《条例》规定的范围,一些经济条件好,援助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公民成为法律援助对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但目前,这种标准仍然较高,令诸多公民难以获得“通行证”。

(三)《条例》对受援条件规定过于苛刻。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这里对法律援助对象和适用情况作了双重限制,导致法律援助的范围大受制约。

(四)法律援助形式单一不能适应当今情况。目前,就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形式而言,大多采取传统的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形式,不能适应农村的纠纷的特点,使得大量的案件无法申请法律援助,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违背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宗旨。农民的各类纠纷有自身的特殊性,比如,农村家庭及邻里纠纷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正逐年上升,农民土地被征用、征地拆迁安臵、村委会选举不公、村务不公开等引发的法律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等。这些纠纷需要采用不同的法律援助形式予以解决,故而有必要针对农村设定一些特殊法律援助形式,扩大援助范围。

二、群众基础薄弱,增加法律援助的困难

农民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农民才会积极申请、争取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也有赖于此才能发展起来。目前,广大农民还不很了解法律援助,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大多不知道求助或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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