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___省公安厅《___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和《___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及市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为一个刑事执法考评年度。考评年度内,刑警大队每月对各派出所进行刑事执法考评。
第三条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考评对象为各派出所,采取逐案考评的方式,对派出所考评结果进行排名,并将考评结果报法制科。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评采取倒扣分的形式。考评的累计分为办案单位的年度综合得分。
第五条执法质量考评的项目每项设定基本分,被考评案卷的该项基本分扣完的,不记负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扣分: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的;
(二)刑警大队执法考评小组认为可以不扣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向办案单位反馈。办案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评结果反馈之日起3日内向刑警大队申请复议;刑警大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章考评组织工作
第七条刑警大队负责考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制定考评方案,确定评分标准,选用考评人员,组织考评人员汇总、分析、通报执法问题,评定考评成绩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刑警大队负责召集各办案部门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学习、找出存在执法问题的原因,研究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第三章考评内容
第九条受理立案(分值20分)
(一)缺相关法律文书;(2分)
(二)受理案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而未制作的;(2分)
(三)受理案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2分)
(四)立案、不立案、破案、销案、立案后移送案件未按规定审批的;(2分)
(五)受、立、破、销案过程中其他未按规定进行的;(2分)
(六)补立案的案件,发现属于该立案而未立案的;(10分)
第十条强制措施(分值20分)
(一)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分)
(二)适用强制措施法律手续不完备或程序不合法的;(2分)
(三)适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时限的;(2分)
(四)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分)
(五)刑事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的;(2分)
(六)刑事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所在单位或未通知而卷内没有注明原因的;(2分)
(七)接到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书在24小时之内未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的;(2分)
(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3个月内未采取侦查措施的;(2分)
(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同时采取人保和财保的;(2分)
(十)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保证金的;(2分)
第十一条侦查措施(分值20分)
(一)执法主体不是公安人员、越权办案或者违法一人办案的;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不同场合同时讯问的;(2分)
(二)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或证据无效的;重要证据未能及时有效保全,影响案件诉讼的;证据保管不善,发生丢失的;(2分)
(三)讯问、询问笔录未经核对、签名盖章或捺手印的;(2分)
(四)讯问、询问笔录未告知相应权利和义务的;(2分)
(五)采取侦查措施未按规定审批的;(2分)
(六)现场勘查未按规定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勘查图的;(2分)
(七)书证的复制件、物证与照片、录像,没有说明来源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2分)
(八)未按规定进行留置、进行搜查、进行辨认的;(2分)
(九)对需要作鉴定的案件未按规定进行鉴定的;(2分)
(十)非法冻结、扣押财物或扣押财物未按规定填写扣押财物清单的;(2分)
第十二条案件处理(分值20分)
(未完,全文共11852字,当前显示148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