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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生资助制度

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根据临沭县教体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家庭遭遇不测等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救助,包括申请政府助学金、学校减免及其他各类救助等。第二章认定办法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生活来源、靠亲友或他人资助的孤儿;

(二)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三)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四)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有区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六)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

(七)父母双双或单方亡故,家庭经济困难者;

(八)军烈属子女、特困残疾子女和残疾学生;

(九)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经济困难者;

(十)除上述情形外,其它因素致家庭经济困难者。第五条认定标准

参照政府助学金资助标准。寄宿贫困生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资格者应立即取消。

(一)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二)家庭因修建或购房、买车等消费而欠下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办法第七条认定程序: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贫困生认定,以后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复议调整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贫困生评定坚持政策告知、本人申请、班级审查、资助领导小组走访、审核、学校确认的程序。第八条评定办法:

(一)政策告知

学校下发贫困学生认定通知,组织班主任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班主任负责向学生传达。

(二)本人申请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古龙岗中学贫困学生登记表》,同时提交证明材料。

(三)班级审查

班主任及班委会应从查阅学生档案、校内消费及走访所在群体、任课老师等,全方位了解申请学生的生活实际进行初审,班主任在初步调查摸底基础上,对本班贫困生进行定级和排序,汇总后报学校资助工作小组。

(四)学校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学校资助办根据各班级上报的贫困生材料进行汇总,然后派专人入户调查、走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申请救助学生是否具备资格,并提出全校贫困生名单及等级,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一周内,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校资助办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及时更正。

(五)学校批准

公示结束后,由学校资助办将贫困生名单及等级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最终认定。第四章

贫困生的管理

第九条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方可提出贫困生确认申请。

第十条对每年认定的贫困生,学校将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第十一条学校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学校资助工作小组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组织各年级对已认定的贫困生进行复议调整一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其在校各方面表现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不予资助外,还应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中学生守则》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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