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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统规范司法行为的大学演讲稿

同志们:

民间俗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法治社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利人来说,乃是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裁判义务,将写在裁判文书上的权利转变为现实中的权利,因此,从严格意义来说“还债于民,兑现白条”就是执行法官的义不容辞的义务。如果权利人的权利仅仅是停留在法律文书上,就是“法律白条”。我们常常说: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而现实中,困扰法院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就是执行难。执行工作上不去,人民法院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没有完成,权利人的权利没有落实,人民群众反映就强烈。今天,在这里我给诸位演讲的题目是:还债于民,兑现白条——执行法官的神圣使命。

演讲者定位于“还债于民,兑现白条”的执行法官与共和国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一样,有着相似之处:他们都是“法官”,是一个神圣的职业。而不是普通的公务人员,理应是社会的精英阶层和国家的栋梁之才。孩提时代我曾羡慕以后能够成为一名人民法官。进出法学殿堂,长大后,我便成了你--一名“共和国法官”。

曾记得。初为“法官”之际,那油然而生的自豪,以及那为国为民的铮铮誓言。仿佛“天降大任”于我,仿佛“修身、持家、治国、平天下”--舍我其谁。坚信你只要尽心去做,就必然能开创一片晴朗的法治天地,就会排忧解纷,使世界变成美好的人间。但埋首其中,您就知道,一切的一切,决非您想象的那样简单,我们社会上,所有的人,所有的事,无不处在平衡之中。作为一个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这时候,你才会懂得,“还债于民,兑现白条”该是怎样沉重的分量。法官,在我们中国,它是一个很辛苦、很清平的职业。法官的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裁判的品质,因而法官的伦理道德修养强烈地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具有悠久文明历史的中华民族,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传统文化要求人们能够知礼仪、明廉耻、有良知、诚实、信用、正直、不骄恣贪惰、奢侈放荡等,所有这些作为普通人应当具有的美德,法官显然更应具备。除此之外,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还必须遵循一些基于自己的职业要求而应具备的司法的伦理道德,而执行法官在这点上尤为突出。

曾记得:“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执行局收到一封让人既心酸又愤慨的求救信。方善林老人在信中称:“我一个古稀老人,儿子媳妇住着高楼,我却蜗居在一间屋棚里,无人管无人问,我仅靠捡垃圾勉强维持度日。现我唯一的活路只能是求助于法官,磕请你们救救我。”面对这一处在生命边缘挣扎的老人的信,我们的执行法官心灵受到了极大的震撼。院长吴大圣对此案作出重要批示并就执行工作向社会作了郑重承诺:“法律文书写得再漂亮,如果不能把它规定的权利义务变成现实,那将无法体现法律的威严和司法的公正。我们将以执行工作为突破口,提高执行能力,规范执行制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了兑现这一诺言消灭法律白条,推动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开展,8月9日,时值高温酷暑,我院夏季集中执行专项活动正式开始,一张执行大网向辖区的各个角落撒开。

曾记得:在杞梓里、在许村、在王村、在街口----在歙县辽阔土地的每个角落,一支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在警灯闪烁、警笛长鸣中奔向各个骨头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我们的执行法官:或行进在狭窄崎岖的基根路上;或头顶盛夏烈日、身冒着39度高温、翻山跃岭;或为了等候当事人、潜伏待命;田间地头、蜈蚣岭出现了他们的身影-----艰苦的环境、玩命地工作,执行法官没有怨言,因为他们心中只有一个信念:还债于民,兑现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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