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三)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第九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未完,全文共22757字,当前显示14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