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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化验室。

第三条

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环境监测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环境保护部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对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对厂区内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化验室的监督管理。并对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管理方法,并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第七条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第八条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对化验室开展,监测考核、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负责化验室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三章化验室的职责

第十二条化验室人员经公司部门的考核合格后,可以从事厂内监测、数据评价等工作。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进行校准。

第十三条化验室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主动接受环境保护部,对化验室的管理工作及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十四条化验室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考核。第十五条积极参与厂内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活动。

第四章监测要求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监测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第十九条

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第二十条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行业标准方法;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化验室存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监测数据的信息,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标准分析。

第二十二条数据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五章责任落实

第二十三条按照操作规程认真使用每台仪器设备,如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导致分析数据错误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50元。

第二十四条数据漏报或忘报,一次给予报表人员扣发绩效工资50元。

第二十五条及时准确完成各项分析任务,因操作者自身原因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分析项目,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50元。

第二十六条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分析数据不准确,受到相关部门投诉的,给予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100元。

第二十七条出现异常数据(化验室)时必须立即复测,复测结果仍异常要立即报告部门领导,违者扣发绩效工资50元。

第二十八条原始记录中数据计量单位错误,或有效位数保留错误,扣发绩效工资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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