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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中国交通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交通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交通建设的水平高低和交通关系的理顺与否既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又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中,交通设施的完备是交通发展的硬件和基础,交通关系的理顺则是交通发展的软件和灵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交通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公路到铁路,从水上到航空,交通硬件设施的配备都达到了较高水平。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在交通关系理顺方面即交通法治建设层面却存在着与硬件水平不相适应的现实。

虽然我国近年来交通立法的数量增长之快有目共睹,但不能以此作为衡量中国交通法治发展水平高低的唯一标准。因为现有的许多交通法律法规在实际运行中并未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比如,有的法律法规处于虚置状态;在交通执法领域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钱交易等不良现象;在涉及交通执法的行政诉讼中,存在着诉讼成本过高,判决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情况,导致人们对交通执法的信任度下降。长此以往,不仅会引发交通法治信任危机,而且也必将使社会对交通法律的需求普遍萎缩,反过来抑制交通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如何实现我国交通法治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所谓交通法治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型的交通法治发展模式,旨在从现阶段中国交通发展的现状出发,以政治文明为依托,以立法效益为中心,以交通执法和司法的公平、正义、平等、效率为价值目标,不断提高交通立法效益,提升交通执法水平,以促进中国交通立法在数量、规模、速度、结构和效益上协调发展,促进交通行政执法与政治文明的制度追求和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协调发展,促进中国交通法治与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协调发展。

交通法治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交通立法既要保持一定的规模和速度,又要保证其质量和水准;既要充分考虑现阶段的社会承受能力,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既要保证交通法律法规结构的内在平衡,又要保证交通法治发展与中国社会总体发展的平衡,进一步扩大交通法律法规在社会中的生存发展空间,使交通法律法规的价值功能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使中国的交通管理理念真正实现从传统向现代、从人治向法治的重大转变。交通法治可持续发展强调交通立法速度、规模与立法效益之间的平衡,强调法律结构的内在平衡,强调立法增长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平衡,强调法律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

如何实现中国交通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在交通立法层面,应改变那种只强调立法数量,忽视立法质量;只强调立法规模和速度,忽视立法效益;只强调立法的外在威慑作用,忽视立法结构内在平衡的功利性交通法治发展模式,构筑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兼顾公平和效率的交通法治可持续发展模式

在我国交通法治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这样的倾向,即交通立法不是从中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出发,而是从片面参照西方的立法模式出发。与此相联,在交通法治发展模式上强调立法数量的增长,把交通法治同立法数量的增长等同起来,忽视立法结构的平衡,从而导致法律结构性效益的严重下降。要实现交通法治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立足我国交通发展现状,走出交通法治发展战略认识上的误区。法治的理想与法治的现实之间毕竟存在着巨大的社会鸿沟,在走向交通法治的过程中仍有许多富有挑战性的难题亟待我们去破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交通法律的需求不仅存在着量的区别,而且还有质的差异,即需要多少交通法律、需要什么样的交通法律,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交通法律的前瞻性问题,尽可能保持交通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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