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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方正通知函的建议2018.7.27

我司张华于2018年7月27日收到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的通知函。我于7月2日已将相关建议发给罗总,主要意思是“确实侵权,建议修改相关文字”。近期,我也多次与认识的几个律师进行沟通,虽然有一定争议,但是是有风险的,认定侵权的可能性较大。我又查了一下方正近几年的相关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在南京,很大程度上南京中院和基层法院基本上都认为这是侵权行为。因此,再次作如下建议,主要是我们有几条路:

1、维持现状,如果方正感觉自己没把握认定我司侵权,那么就不了了之;如果方正认为我司已成规模著作权侵权,那么等待方正起诉我们,我们再决定应诉或者与方正进行和解,买方正字体的著作权使用权

2、我司主动修改字体,把侵权字体全部改成不侵权的常规字体“免费字体”

3、我司主动与方正联系,进行协商,谈一下购买字体使用权的价格

以上,请领导决定。

附件为:2017年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的一个判决“关于方正起诉吉林一公司侵权案”(我已经标红的红色是重点)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02民初4673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邵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吉林省德伟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马标连锁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黄浦路3号南京军区。负责人:吴修玉,该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德伟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伟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马标连锁店(以下简称苏果超市马标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吴迪,被告苏果超市、苏果超市马标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申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三被告停止使用、销售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汉真广标单字“德”、“伟”、“有”、“机”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宣传品;

2、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5月30日完成了方正汉真广标字体,并于2009年6月30日在北京以美术作品的形式首次发表。2010年6月30日,该作品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登记号为:2010-f-028704。该字体在黑体字的基础上融入弧线元素,如在笔画两端和结笔处,使其富于变化,稳重而不失灵活;“点”划的处理根据点所处的位置,做具体情况的区别处理,将弧线元素添加进去,形成饱满流畅的风格特点;同时,为了体现字体端庄大气的风格特征,创造性的将“撇”的两端设计成横线或竖线,增加了韵律感。体现了庄重大气、活泼美观的创作风格。被告德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大号字体突出使用方正汉真广标的“德”、“伟”、“有”、“机”等文字,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侵犯了方正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苏果超市、苏果超市马标店销售使用侵权字体的产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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