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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紫阳国土资源局执法策记

乱执法剥夺了汪信勇的合法居住权

(记者龚飞程鹏)日前,本报记者接到陕西紫阳城关镇太平村一名村民来信,反映违法拆迁在内的各种的违法违纪的事情。他说,关于国土资源局违法乱纪的事,他已经多次向镇委、县委、市委反映过,但是没有任何结果。对此,记者随即前往陕西进行采访。

2011年11月4日紫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紫国土罚决字[2011]第03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本没有送达给汪信勇,汪信勇于2012年2月8日得知汪本忠转给汪信勇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汪本忠与紫阳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2012年2月8日汪信勇得知决定书,未生效处罚决定书,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房子206.40平方米房子不是汪信勇所有的产权的房子,房子是汪信勇所有权的房子,紫阳法院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汪信勇的合法居住权利,汪本忠及汪信勇不服紫阳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3日作出的[2012]紫执非字第00009号“执行通知书已经向紫阳县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书,2011年11月4日紫国土罚决字[2011]第03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汪信勇2012年2月8日得知紫阳国土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给汪信勇送达,以免将汪信勇的房子错误执行。已经于2012年2月15日向紫阳县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书。

2011年11月4日紫阳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拆迁汪信勇房子的“处罚决书”,未经汪信勇知情,产权人同意,与汪本忠签订协议,紫路准永字(2004)79号及紫政城集用(2005)字第125号,充分证实房子不是汪本忠的,以非法手段侵害汪信勇的合法权益,以不合法的评估为依据“货币安置“汪本忠,剥夺了汪信勇的权利,使汪信勇今后的生活没有了保障,违反了遵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开发”的规定;并且对拆迁人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意违法裁定,对汪信勇的严重侵权。拆迁人与汪本忠恶意串通损害汪信勇的合法权益,拆迁人非法将汪信勇的房产证拿走,2011年11月1日紫阳县人民政府公告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公告,汪本忠签订协议安置汪本忠,注销了汪信勇的土地使用证,汪信勇对紫阳人民政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自己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公告注销,裁决机关和拆迁人在程序和实体方面违法之处主要有:紫阳县国土资源程序违法裁决机关未依法召开协调会议、未依法送达会议通知,程序违法;

《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作出一般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其中剥夺当事人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的,应认定为严重违法。

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人没有履行法定的公告、公布责任;

没有拆迁许可证,延期无公告;以此为依据的裁定当然不合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标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许可证未经公告无效。

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人与汪本忠恶意串通损害汪信勇的利益

汪信勇按照规定办理了所有手续后进行房屋建设,汪信勇常年在外务工,房屋租给汪本忠居住,汪本忠没有权利将汪信勇房屋与任何人及单位签订任何协议租赁和卖出,明显看出,这些工作人员恶意与汪本忠签订非法协议,损害汪信勇的合法权益,这样不负责任的行政机关胡乱下发处罚决定书严重影响机关的形象,汪信勇将依法维护汪信勇的合法权益,请求各媒体进行监督,将在举报网站进行举报这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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