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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的有关国家政策法规及制度的宣传、贯彻落实;

2、承担监体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承包等处置和资金使用的代理服务,监督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资金管理使用按规定程序进行,确保集体资产处置公开、公正、公平,集体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3、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

4、承担全镇村、组集体财务代理工作,负责按照电算化标准进行记帐、报帐、财务公开等会计工作;

5、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侵害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护集体经济利益;

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法规的宣传、落实、为农民依法承包土地和流转土地进行合同签订、鉴证服务,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进行调解,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审核“三资”原始凭证,并及时进行审核情况的登记反馈

2、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等工作,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3、负责做好集体资金支取审核、盖章、登记,确保集体资金规范使用

4、负责将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支取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录实

5、负责做好对村库存现金的抽查盘点,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6、负责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登记录实工作

7、指导督促村规范“三资”经营,指导督促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开展“三资”清查,强化“三资”日常管理。

8、参与涉及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9、负责对村“三资”情况的反馈,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10、及时了解掌握村“三资”变动情况,报送“三资”管理

使用情况的动态信息,建立“三资”管理台帐,规范三资档案管理。

第三篇:吉林省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标准(试行)吉林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文件

吉农廉发[2010]1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农委(农业局、农经局),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将《吉林省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2010年11月16日

吉林省农村集体“三资”代理

服务中心标准(试行)

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标准(试行)。

一、工作机构

1、在坚持村民自愿和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托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建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为农村集体“三资”提供代理服务,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

2、县(市、区)农经部门任命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并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农经站选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备农村会计和农村审计从业资格。二是熟悉农村会计业务三是熟练操作微机

3、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基础设施

1、设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大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将“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与便民服务中心合并设置,建筑面积适当增加。

2、服务大厅建筑质量合格,供水、供电、供暖、安全保

密等配套设施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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