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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州残疾人联合会拟订的《海北

北政办〔2007〕181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同宝牧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州残疾人联合会拟定的《海北州社会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海北州社会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3年6月16日第27号令《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对全州社会捐赠款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捐赠款包括全州每年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中性捐赠活动所接收的捐赠款、各地经州政府批准开展的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接收的捐赠款以及州慈善会、县慈善协会接收的其他捐赠款。

第三条捐赠款的使用。捐赠款使用时首先报各级政府,经政府研究确定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捐赠款的财务管理。

(一)接受捐赠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二)接收捐赠的各类组织必须给捐赠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捐赠款按财务制度,建立会计帐务,单独计帐

(四)捐赠票据必须按捐赠的数额据实填写,做到票据、捐款和帐目相符

(五)接收的捐赠款除全州性重大自然灾害实行统一调拨使用外,一般情况下各县留80%,20%缴州慈善会统一调剂安排,实行专款专用,捐赠款利息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六)捐赠款存储利息计入捐赠款

第五条捐赠款的使用范围。

(一)捐赠款的使用要面向全社会,突出重点,真正发挥社会救助的必要补充作用

(二)对城乡社会孤老残幼、优扶对象、城乡贫困人群遇到生活、就医、就学等方面特殊困难的给予衣、食、住、医等方面的临时性救助

第六条捐赠款的救助标准。

(一)属生活方面的救助,每人一次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属就学方面的救助,每人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为200至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属就医方面的救助,每人年一次性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其他方面的特殊救助,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浮动,但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五)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救助标准

第七条捐款的申请审批。

(一)由符合捐赠款使用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向辖区的慈善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各级慈善组织负责对本辖区申请救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考察、评估,提出救助意见,报同级慈善组织研究审批

(三)慈善组织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慈善组织帐户,由慈善组织发放给用款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州、县可在完成上缴额度后的捐赠款中,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宣传、组织等经费支出。第九条捐赠款的使用监督。

(一)要将救助对象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分配和使用情况,按受社会监督

(三)慈善组织每年将捐赠款接收、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捐赠款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捐赠款,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州人民政府批转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州本级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7号

州直各部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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