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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感大全

----我所了解的《办法》修改背景

恐龙王国

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修改提上国家工商局日常议事日程已经快10年了,千呼万唤终于盼来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颁布。

大概在2012年,国家工商局来四川召开修改旧《办法》的调研会,我参加了这次会议。当时工商部门是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也没有n合一的事。基层呼声最大的、要求修改的有2点,第一:基层工商部门无法包揽对无证和无照的查处,特别是在2010年昌黎红酒案爆发,工商部门办案人员、法制人员、分管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全国工商系统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要求明确许可部门的职责的言辞尤为激烈,特别是对旧《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以及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混淆了查处无证,与查处无照的关系,混淆了工商部门的职权与许可部门的职权关系。将无证与无照的监管责任全部加载在工商执法人员头上,是不公平的的,强烈建议删除或者明确许可部门职权。之后各地省级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查处无证无照的分工,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旧《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问题,一旦发生事件,司法机关就拿《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说事,认定工商部门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法律规定的职责。

大约也就在这个时候,"谁许可,谁监管"的说法形成了监管管辖的原则、也成为追责的依据。许可部门理直气壮的说:我只对颁发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管,没有经我许可的企业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依法,依《取缔办法》由工商部门监管。这锅甩得不能说不漂亮,工商部门还不能不背。

第二个讨论的热点,是对无照经营如何取缔的问题。

各方的说法都有道理,如采用对邪教组织的取缔方法。最后,大家比较能够接受的说法是:法律条文以文意理解为先。"取"就是取消,"缔"是结缔、联系的意思。无照经营者要从事经营的联系条件是什么。是人、财、物、资金、技术、场地、电力、燃气、用水等等。只要穷尽了断掉这些与无照经营的"联系"的手段,就履行了"取缔"的职责。

但一个实际案列的提出,让所有"取缔"说均无法合理解释、无法正确定义。

这就昌黎红酒案,办案单位以该企业超越许可范围,按无照经营予以处罚,该企业未经许可试生产了货值金额2000多元的红酒并销售,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就指出,xxx(工商执法人员)未履行"取缔"的职责,致使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造成…请问:违法生产2000多元的产品,如何取缔投资了2000多万元的企业。

这样,任何一种"取缔"的学说都不能满足对实际案件的合理解释。由此,绞尽脑汁热衷于的对"取缔"的解释,转而呼吁:不如取消原本就没有正确定义的"取缔"概念。

我们高兴的看到新《办法》取消了"取缔"2字。工商部门又走在前面了,开了个好头。现在有些执法部门也正在为如何"取缔"头疼着呢。如银监部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会议期间,从国家工商局法规司调研人员的口中得知,在各地调研反映出的情况都差不多。我们从新颁布的《办法》中就可以明显的感到,是采纳了工商基层的呼声的,执法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改变为三个部门:即新《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即: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行使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

二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这主要指的是许可部门;

三是省级政府确定的部门,很多是授权给城管、环保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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