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三、监督管理县内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县内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管理县内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县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五、负责县内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
六、负责县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七、负责管理县内环境监测工作。
八、负责县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环保队伍建设工作、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和环保科研工作。
九、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篇:宁夏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宁夏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宁央、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5号),设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原自治区科委承担的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联系、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三)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环境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章;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f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市、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发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自治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自治区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自治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未完,全文共10056字,当前显示148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