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选举妇女参与程度的调查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实证调查表明,在村民选举中,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程度低于男性村民,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构架中,妇女处于弱势地位,主要表现为:职位数量少;职位的配角性。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弱势地位并不仅仅由其性别所致,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农村妇女的劣势境况。因此要改变与保护中国妇女的权益,改变其在中国的弱势地位,提高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水平,除了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之外,还有待于从整体上提高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从根本上改变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传统性别角色。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农村居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村级选举不同于过去流于形式的选举,村民在选举中可以通过选票表达自己的意愿,是一种有选择的选举,因此村民在选举中的参与也被看作是一种自主式的参与。村委会直选,为农村妇女参与政治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在村民选举中,随着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女性选民的参与程度也在逐步提高。就我们xx乡而言,全乡女性选民占总选民数的47%,在没有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之前,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委员少得可怜。而从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以后,妇女当选村干部有了飞跃性的突破,实现了村村有一名女委员。但是,农村妇女参与政治的状况并不容乐观,妇女政治参与的民主意识淡漠、选举热情低下、参与行1
为被动。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当任正职(村长)的为零,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强度不高,妇女实际参政水平相当低,普遍存在“二多二少”的现象,即配角的多,正职的少;虚职的多,实职的少。妇女政治参与的广度不够,妇女参与政治的广度明显低于男性,妇女主动参与政治的差距比较大。
在男性主政的世界里,妇女的弱势地位是全方面的。相对于农村的男性公民来说,农村妇女在村民选举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本文主要从妇女在村民选举中的参政情况与其弱势地位作相关的分析。
一、农村妇女参政的现状
我们对全乡33个行政村有代表性的妇女进行了走访和座谈,特别是今年135工程的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查了妇女参与政治的行为表现:
1.对选举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男性与女性村民对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了解有一定差异,尽管相当多的农民不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女性被调查者不了解的大大多于男性,妇女对《村组法》不了解的更为普遍。女性中只有少数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很了解《村组法》,认为自己很了解《村组法》男性要比女性多很多。这种差异说明,男性的政治参与程度要比妇女高。因为参与意识强的要比参与意识低的更加关注、熟悉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即参与各种选举活动越多那么对选举的法律、法规可能越了解、更熟悉些。
2.参与选举活动的情况。从参加选举活动的情况来看,妇女的参与并不积极,参加村民会议等活动的人数之比例并不高。xx乡33个行政村有2
村民代表1073人,女性代表不到十人,大部分村没有女性代表,而在选举过程中,村民代表直接参与制订选举办法等有关选举的相关重要事项,大部分妇女只知道谁会选村长等一些粗略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她们好象是参与了,但实际参与选举过程的程度不高,而男性村民要比女性村民参与程度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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