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查报告
调查题目:关于检察工作的一点思考
调查方式:访问相关人员
调查者:
调查目标:了解检查工作,巩固专业知识
调查摘要:检察工作在打击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检察系统在权力系统中的位臵,检察系统的发展和展望
调查报告正文。今年暑假很荣幸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实习,短短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学习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在此期间我利用业余时间采访了一些院里的老师,并和同学们进行了探讨,对检察工作有了一点自己的看法。众所周知检察院在司法系统中的处在监督者的位子,他拥有公安系统和法院双重的“性格”,一方面内部是垂直领导的体制,这一点和公安系统相似,而且可以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承担了一部分的侦查职能,另一方面他的设立同法院更为接近,有几级法院就有几级检察院,每一级有几个法院就有几个检察院,在法院开庭时会有相对应的检察院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提起公诉,比如说我们是第五分院,那么我们出庭庭时就必须由五中院的人主持,即必须由五中院受理,即使在基层法院开庭也必须由五中院来主持开庭,这种对应关系说明了检察院和法院的联系有多么紧密。在法院会设立审判委员会在检察院里便有一个类似的机构检察委员会,职能也类似都是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而在兼有二者特点的同时检察院还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他
的监督职能上,以及承担公诉人的职能上(当然,公安机关可以提出起诉意见,并不代表它拥有提起公诉的职能,而公安机关的可以预审这一点则真正带有审判职能的特点了)。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分为几个方面:一个是法律监督,即对于法院公安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程序进行监督,在西方的司法系统中注重程序公正,有“迟来的正义不再是正义”的法谚,而在我国对程序公正的重视程度不如西方,当然这一点我们有值得向西方学习的地方。在我国司法系统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会有很多的程序上不太符合规定,检察院的职责是纠正并预防之。在另一个方面的监督职能体现在执行监督上,如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符合规定(当然这个是经历了一个当庭监督倒是事后监督的过程)是否执行了刑罚,一旦发生审判结果不公或其他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并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及时接收犯人,在执行拘役过程中是否符合规定。除了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外,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以及比较特殊的死刑监督等等。检察院还具有审查批准逮捕的职能,以及最重要的审查起诉的职能。
和打击犯罪密切相关的是审查起诉的职能,众所周知,一个公诉案件正常的程序必须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起诉和审判执行阶段。作为斜街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阶段,检察院承担者审查起诉的职能,在现代司法体制下法院的职权性特点在减弱,庭审过程很多时候是由控辩双方主导的,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这一过程很多是在公诉机关也就是检察院主导的,被告人由于在专业知识上的缺乏和长期以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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