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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调研报告

随着司法工作的不断加深和“六五”普法的展开。作为基层司法所的司法助理,通过不断参与处理司法所各项工作,对德伯斯镇司法行政工作基本情况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一、德伯斯镇基本情况:

xx镇总面积平方公里,辖个社区,个自然屯,年积温1900—2100℃,降雨量300—400毫米,无霜期90天左右。耕地面积30.6万亩,天然草场59.2万亩,牲畜头数有36.7万头(只)。林地面积657万亩。

二、对司法所的认识

1.乡镇司法所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价值也日益彰显。

2.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名义归司法局垂直管理,但是现实中仍存在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即司法

所属于司法局垂直管理机构,但是工作中又需要服从党委政府的安排。

3.对于司法所建设而言,自2009年以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以来,在司法局和当地政府的大力协助下,办公环境得到大步提升,很多硬件设施已经基本完善,有独立的综合办公室,内设档案柜、办公桌、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另外设有独立调解室。为司法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相比之前的老办公室,有了超前的提高。

三、对司法工作的认识和见解

(一)人民调解是基层司法所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今年年初司法所在嘎查分别成立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联络点,并在各个嘎查设立了调解室,使百姓的矛盾真正解决在了家门口,全面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格局,但由于部分嘎查调委会对一些多发性、易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一是长期以来,相对于其他政法部门,司法行政整体职能弱,加上一些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没有给予应有的支持;二是一部分调解人员认为调委会干的事是出力不讨好,在村里没地位,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敷衍了事,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三是未建立起科学、长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二、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呈现诸多特点。目前,我辖区内共有矫正对象14人,刑事解教人员23人,矫正和帮教对象人数虽然不多,情况却很复杂,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人员分布广,二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三是对社区矫正和帮教认识态度不一样,四是家庭生活状况差别明显。他们中有的是文盲,有的是小学或高中毕业;有的相对有一些固定收入;有的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公益劳动,也有少部分人思想不够稳定,认识模糊,认为社区矫正管理比“派出所管的还要严”、参加矫正让他“丢了人”、“经常集合会耽误工作时间”等。对于此类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人员的关注,多方面的了解他们的生活、生产及就业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对社区服刑和帮教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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