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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火灾隐患的排查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第三条下列情况均应为火灾隐患:

(一)经火灾危险评价后的部位、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导致火灾等紧急情况或导致火势蔓延的;

(二)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中指出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检查部门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整改: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违章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7、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8、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11、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正常运行的;

12、存在乱接乱拉电线等不规范用电行为,可能引发火灾的;

13、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五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拟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整改的人力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时限,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存在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是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巡查看护等相关防护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整改完毕后,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写出整改情况报告,收到报告或整改期限届满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所涉及内容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整改部门。

第二篇: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公司安全保卫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整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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