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整改规定5篇范文
第一篇:安全隐患整改规定安全隐患整改规定
一、单位对存在的各项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放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安全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安全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安全设施,切断设施电源的;
8、违章使用电气设施和其他机械、压力容器设施的;
9、违章进行电气安装的;
10、防盗、防爆、防抢设施和工作不到位的;
11、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以上条款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不能当场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
安全隐患未消除前,当事部门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如不能确保安全,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停工整改。
四、安全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或者人员应将其整改情况和结果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和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五、对安全隐患不予重视,迟迟不改或抵制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对造成重大事故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规定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规范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治、监督、销号全过程管理,不留空档,确保隐患整治落实到位,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本局实际,秉着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的规定,或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二级。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事故隐患按专业管理分为六类。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其它等六类。
第五条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包含以下十个环节:
1.隐患排查环节。各类安全检查、安监人员日常安全督查、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督查、其他从业人员发现或提供的信息。
2.填单登记环节。作业现场隐患确认登记、隐患整改通知单录入登记、安全信息站汇报信息登记。
3.签字确认环节。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责任人对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措施签字、确认。本环节包含作出处罚决定。
4.收集整理环节。将隐患信息收集后,进行筛选、分类、建档。
5.下达通知环节。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整改通知单。
6.整改实施环节。按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7.监控督查环节。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复查验收环节。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
9.信息反馈环节。收集整改信息,对完成情况进行登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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