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
一、概述
(一)含义
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二)性质
1、程序意义上的强制方法(妨碍诉讼;串供、伪证、毁证、逃跑;自杀;再犯罪。)
2、与刑罚不同(实体处罚)
(三)适用原则
1、必要性原则
2、相当性原则(比例原则):强制程度与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
(四)体系
由轻到重规定了五种: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拘传
(一)含义
公、检、法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罪轻)
(二)与传唤的区别
1、是否具有强制性(传唤仅具通知的性质)
2、传唤不是拘传措施必经的前置方法(可选择使用)
(三)程序
1、批准。县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拘传证》
2、拘传到案后立即讯问。
3、时间限制。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实施变相拘禁。(到案时间至讯问结束)
【问题:时间间隔与变相拘禁】
【留置】
三、取保候审
(一)含义
1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二)条件(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理解方法:
1、2为不必羁押的情形,
3、
4、5为不宜羁押的情形;注意和逮捕条件进行比较】
不得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形:重犯(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
(三)种类
1、保证人保证(“人保”)
2、财产保证(“财保”)
3、对同一对象不得同时使用两者
(实务中人保费时费力效果不佳,多使用财保,财保为国外通行做法)
(四)保证人的条件、义务刑诉法第54条、55条
(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诉法第56条
(六)适用程序
1、决定的作出。(1)办案机关直接决定
(2)办案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请审查决定(《取保候审决定书》)
2、执行
(1)主体:公安机关执行(公、检、法的决定)、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的案件)
(2)内容:保证金的收取、管理、退还、没收及对保证人的罚款
3、人保的适用程序
4、财保的适用程序:执行机关与决定机关的衔接
5、对没收保证金和罚款决定的复核和申诉
5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6、一次取保候审的效力原则上延及后续诉讼阶段(一般不重新收取保证金)
7、期限
(1)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2)不同诉讼阶段,取保候审由相应办案机关作出决定,重新计算期限
(七)存在问题
1、对保证金的数额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实务中随意性大。
(下限1000元,无上限,应综合考虑人身危险性、罪行轻重、经济状况等)
2、重新计算期限的司法解释容易导致期限过长(3年,违反刑诉法规定的12个月)
四、监视居住
(一)含义
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条件(对象)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
1、找不到保证人、交不出保证金
2、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情节较轻,不需拘留、逮捕时
(三)程序
1、决定的作出。《监视居住决定书》
2、执行
(1)主体:公安机关
(2)场所:固定住处或指定场所(固定住处优于指定场所)
不得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以及办案机关的工作场所执行,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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