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六)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保安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7、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公司安全保卫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整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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