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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效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x公司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认真整改火灾隐患,依据《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销案办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无论是路局、公安局、公司、分公司,还是地方消防机构检查发现本单位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均适用本制度。

二、火灾隐患的界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具有火灾危险性,可能造成火灾,需要限期或立即改正的情形。认定条件如下:

1、有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事实存在;

2、由于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而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工艺技术上的缺陷或管理上的漏洞,以致存在火灾危险性,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

3、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或立即整改的。第四条凡火灾隐患能在短时期内或立即整改的,为一般火灾隐患。第五条凡火灾隐患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多,整改时间长而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详见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三、火灾隐患的主要范围第六条建筑物方面:

1、建筑地址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违章乱搭乱建的;

2、明火作业场所、仓库、生产车间交错布置;

3、在甲、乙类物品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

4、违章搭建违章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5、建筑物的结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与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如甲、乙类物品库房采用三级或以下级耐火等级建筑等违反或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

6、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产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易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未采取相应通风、防火、防爆措施或设置不当的,液化气气瓶库没有设置足够的通风孔,或将通风孔设置在建筑物上部的;

7、安全疏散出口数目不足、疏散宽度过小、疏散距离过远的;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站用的。第七条电气设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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