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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完)

第一篇: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完)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加速培养一批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先进管理经验和卓越管理能力的复合型后备人才,结合集团公司关于挂职锻炼工作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挂职锻炼是对本企业职工实行的一种有计划的培养活动,选派职工到本企业的多个岗位或者到其他企业的多个岗位进行学习锻炼。

第三条挂职锻炼的目标。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打造一批专业知识扎实、基层管理经验丰富、能够担当重任的优秀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及高管后备人才梯队。

第四条挂职锻炼的思路。坚持“集团主导推动、依托所在单位”的培养思路。

第五条挂职锻炼的方式。对返回本单位挂职锻炼的学员,主要采取“纵向逐级挂职锻炼,横向多岗位轮换交流;内部师徒指导,外部定期考察学习”等培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挂职锻炼人员。

第二章挂职锻炼人选的确定

第七条重点从企业近几年新进的大学毕业生中根据工作业绩、个人素质和发展潜力选拔挂职锻炼对象。

第八条挂职锻炼对象的选拔条件。(1)工作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3)年龄不超过30周岁。第九条挂职锻炼对象的确定程序。

(1)基层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择优推荐挂职锻炼人选;(2)人事劳资培训处负责审核筛选,确定挂职锻炼人员名单;(3)经矿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章导师辅导制度

第十条学员返回本企业挂职锻炼的,由人事劳资培训处指定一名管理类导师和一名技术类导师担任学员的辅导老师。

第十一条导师的选聘。管理类导师由学员所挂职岗位的上一级负责人担任;技术类导师由本企业高级工程师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

第十二条导师的职责。

(1)负责对学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辅导工作;

(2)督促学员完成在线学习、业务学习、考察学习等各项学习任务,检查学员作业完成情况;

(3)与学员共同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4)协助有关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员异地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本企业共同对学员进行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第十四条对于返回本企业挂职的学员,由人事劳资培训处根据学员的专业类别、综合素质等特质制定挂职锻炼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返回本企业挂职锻炼的学员,由所挂职的基层单位对学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对挂职学员实行动态管理,学员在挂职锻炼期间考核不合格或因工作失误被淘汰的,则由人事劳资培训处按照集团公司人事部的意见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对返回本企业挂职锻炼的学员,挂职锻炼为实职锻炼,承担挂职岗位经济指标,学员挂职的基层单位按照方案确定的考核标准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每月一次。

第十八条学员在返回本企业挂职锻炼期间,每个职务层级考核未达到集团公司要求的良好以上的,学员可继续在现层级岗位挂职或申请退出转入技术系列。

第十九条学员挂职锻炼结束以后,人事劳资培训处负责对学员挂职期间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将学员挂职经历载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工作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学员返回本企业挂职期间,学员所挂职的基层单位每个月安排一次的交流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座谈会,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指导老师和挂职学员共同参加。第二十一条学员返回本企业挂职期间,每个季度人由事劳资培训处负责人与所挂职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学员召开一次座谈会。

第六章工作汇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员返回本企业挂职期间,学员在每个职务层级挂职结束三天内,向企业提交一份工作总结;每半年应向集团公司及所在企业分别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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