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生活会细则档
部民主生活会细则2008-02-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和矛盾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中发〔1990〕7号)、《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的要求,借鉴保特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非党组织中的党组成员,以及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县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至次年初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或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加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民主生活会总体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按照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开展谈心活动、撰写发言提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通报情况、材料上报和归档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五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结合当前形势,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解决一两个问题。
第六条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主题有统一要求的,应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确定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
第七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会期及会前准备情况等,应提前15天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机关书面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回复。
第八条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准备。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须履行请假手续。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
第三章组织学习
第九条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确定学习内容,印发与会人员。
第十条民主生活会召开前,每个领导班子成员要联系思想、工作实际,自学有关内容,并用一定时间集体学习重点篇目。
第十一条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针对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思路,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第四章征求并反馈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民主生活会前,党委(党组)应向下一级党组织和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应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下级党组织和本部门本单位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上级党组织要将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在会前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沟通。
第十五条认真梳理征求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要向全体成员通报;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如实向本人反馈。同时应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
第五章开展谈心活动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着重指出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交换意见,互相帮助,增进了解,化解矛盾,共同提高。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成员要与分管单位以及所联系地或单位的党政有关负责同志谈心,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撰写发言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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