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措施
第一篇: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标准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标准
一、办公用房区域建筑标准
各校办公用房(学校班子成员的办公用房、校长。6~9个平方米,副校长6~9个平方米,财务处18平方米、教务处(含档案室)6~9平方米,政教处6~9平方米,教师每人6~9平方米。总务后勤人员办公用房、教辅人员办公用房为6~9平方米)占用的建筑面积人均标准是6~9平方米,不得超过10个平方米。
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超标办公用房整改标准
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及以内且目前无现成用房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可暂时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的,必须整改。
第二篇:办公室用房清理整改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现就我局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准确掌握全局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依规处置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问题,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清理整改范围
局机关、区环境监察大队、区环境监测站、各环境管理所。
三、清理标准
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59号)的规定,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为:
1.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2.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四、清理整改重点内容
(一)局机关、站、大队、各所办公用房
1.超过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
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新调整后办公用房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
(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
1.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用房的;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的;
3.办公室用房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五、清理整改方法
总体上按照调(大调小)、腾(腾出空余房)、合(合署办公)、改(整改隔断)的工作思路,本着从实际出发,以少花钱、不花钱为原则,杜绝形式主义和整改过程的二次浪费。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案:
(一)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含30%)且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可暂时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的,须及时安排整改。
(二)已经完成装修尚未投入使用的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含30%)且受设计结构、采光、采暖通风等影响确实无法隔断,目前也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时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上的,须及时安排整改。正在改造装修的办公室用房须严格按标准执行。
(三)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
(四)新调整、租用的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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