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关于实行重要股级岗位负责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关于把重要股级岗位纳入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申报范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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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个人干净的重要表现。党中央、国务院最早于1997年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后又分别于2006年、2010年进行修订,也把申报范围扩大到了县处级领导干部。
根据廉政形势发展和上级部署要求的需要,我县也于2016年1月起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提拔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及任职满3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要求向组织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接受组织监督。但对一般干部仅要求填报过一次经商办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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