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参公人员的管理,规范参公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参公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云人〔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公人员考核坚持民主客观、科学准确、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便于操作的原则,以日常考核为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参公管理人员。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参公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学校二级班子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参公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参公人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实绩。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创造性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章考核计分和等次标准
第七条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15分、绩35分、廉10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评定,按照上级人事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综合考核总分计算。全体参公人员打分所得分值占总分的70%,考核领导小组打分所得分值占赋分的30%。
综合考核分=全体参公人员打分平均值×70%+领导小组打分平均值×30%第九条
被考核参公人员的考核等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并按需要保质保量完成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
(二)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并按需要完成一定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70至89分。
(三)基本称职。对表现较差,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量化评分在60至69分。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考核量化评分在59分以下。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参公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德人发〔2010〕5号给予嘉奖;
(五)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二条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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