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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乡村房屋保险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全县农村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中心,以提高农村抵御灾害风险和抗灾防灾能力为目的,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积极探索运用保险机制,建立起符合我县实际的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以下简称农房保险)制度,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农房保险工作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财政补贴,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农户自愿、应保尽保,体现保费低水平、保额适度最大化原则;坚持运用金融手段,防范和化解灾害风险,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在2011年,参保率达到80%以上;在2012年,参保率达到90%以上。最终实现“应保尽保”。

四、政策内容

我县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由人保财险支公司承保,保费由市、县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

(一)被保险人。具有本县农村户口的居民。

(二)保险期限。一年。

(三)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1、以户为单位,每份每年20元。其中农户负担10元,政府补贴10元(市财政补贴3元,县财政补贴7元)。

2、保险金额。每户年保险金额5000元。

(四)承保方式。农房保险采取协议统保的承保方式。由各镇与人保财险支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负责该项保险投保工作。各镇统保户数以上年末统计年报为准。

(五)保险范围

1、保险标的。农户自有且长年有人居住的房屋。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保险人仅承担户主居住的一座房屋的赔偿责任。附属于房屋外部或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灶房、储物棚、禽畜间、厕所等和无人居住或还在建造的房屋,以及装潢、室内财产,均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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