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法治化转向分析
摘要。诺贝尔经济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基于贫困与权利的关系,指出繁荣时代下经济贫困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匮乏,这对于我们从权利角度思考精准扶贫的法治依据提供了思路。贫困问题涉及到的权利类型主要是标识公民生存状态和发展需要的社会权。目前,扶贫过程中存在着权利保障弱化、对能力扶贫的理性认知不足以及法治转向困难等问题。为此,精准扶贫法治化有必要以社会权的基本权利功能为分析进路,完善精准扶贫的法律制度构建,推动精准扶贫从政策之治转向法治,保证扶贫工作规范、科学地进行。
关键词:社会权;基本权利功能;精准扶贫
新时期党中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解决贫困问题,提出了精准扶贫的发展战略。随着扶贫工作纵深推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成为必然要求。然而自精准扶贫战略提出以来,从扶贫依据到扶贫模式再到扶贫绩效考核等方面,基本上都依靠政策展开,缺乏可靠的权利保障机制和科学、稳定的制度规范。实践中,大多表现为很多真正的贫困者不能被准确地识别出来,帮扶措施缺乏制度依据,扶贫工作缺乏监督、考核等弊端,以上种种缺憾造成令人唏嘘的悲剧。例如:2012年贵州毕节5男孩闷死于垃圾箱事件、2013年河南兰考县孤儿收留所火灾事件、2016年甘肃康乐县的杨改兰案(8•26低保案)等。这反映出当前扶贫政策在权利保障、解决贫困问题上的不足和乏力。传统上对于贫困的认知主要从经济收入的角度进行,鲜有从公民权利的视角进行分析。自从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提出了以“权利方法”看待贫困的理论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研究贫困问题。[1]3-12虽然阿马蒂亚•森并未指明是何种权利或者权利的内容,但得益于人权法学者的推进,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社会保障权利出发有助于深层次地解决贫困难题。社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内容。社会权保障既是贫困者生存和发展的制度规范依据,也是国家脱贫战略深度发展的助推器。本文结合精准扶贫过程中存在的权利保障弱化、法律制度构建不完善以及对能力扶贫的理性认知不足等问题,从社会权的组成结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义务内容)、功能体系出发,将社会权保障与扶贫法律制度构建相对接,构建起可靠的扶贫权利保障机制和稳定的扶贫法律制度,对贫困对象增权赋能,从深层次上帮助贫困对象解决贫困问题。
一、社会权保障对扶贫法治化的作用机理
美国学者洪朝辉认为。“经济贫困是社会权利贫困的折射和表现,经济贫困的深层次原因不仅仅是各种经济要素的不足,更重要的是社会权利的贫困。”[2]物质帮助权(宪法45条)、受教育权(宪法46条)、劳动权(宪法42条)作为社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得以享受社会资源的保障,当此类资源不能得到公平配置时,公民则难以发展“免于贫困的能力”,以至于陷入贫困的不利境地。[3]基于扶贫初级阶段的推进成效,有必要适时、科学地构建以基本权利为框架的制度保障,将扶贫战略纵深推进,发挥扶贫更大的功效。
(一)社会权保障的结构体系是法治扶贫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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