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立法分析
摘要。2018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386万,精准扶贫工作成效卓著。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扶贫政策恣意修改、贫困户认定和退出缺乏可行标准等问题亦不容小觑。相比于以政策来进行规范,完善我国精准扶贫立法,是引导扶贫开发健康发展更为有力的保障。应分析我国扶贫开发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加强立法的方式将精准扶贫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扶贫开发;规范;地方性法规;中央立法
近年来学者对于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讨论不在少数。而贫困村属于特殊类型的村落,不仅应在农村基层法制建设中予以重视,还应对精准扶贫进行特别的规范,对此学界给予的关注度并不高。国务院刊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明文规定:“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强精准扶贫立法已是共识。
一、扶贫规范的现状
通过北大法宝以“扶贫”为标题对“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数据库进行精确检索,对于现行有效的扶贫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规范进行量化分析,以得出对于扶贫开发规范体系现状的宏观认知:
(一)概念界定。由于本研究所采取的检索工具对于规范文件的分类较为细致,同时为了突出本文所研究的“地方与中央”、“政策与法律”两个对立面,有必要对以上分类进行界定。本文以“是否全部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为标准将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四类文件区分了狭义与广义。作为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本文界定为狭义。而本文所界定的广义不仅包含了相对应的同名狭义法律文件,也包含了其他制定部门相同、规范性性质相似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命令。如广义的部门规章不仅包含了狭义的行政法规,也包含了同样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同样对行政事务有规范效力,但是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政批复许可、部门工作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此类推。法律与政策皆为规范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规范体系亦包含这两个部分。除具有法渊意义的法律规范外,表中所列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两高工作文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部门工作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批复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工作文件、地方行政许可批复、地方规范性文件等,不是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其标题以“意见”“通知”“批复”居多,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本文将其界定为政策规范。
(二)现状及其原因分析。通过对于数据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政策化取向明显、法制化程度低由表中数据可以得知,法律规范仅占扶贫开发体系的0.52%,而政策规范所占比例可达99.48%,形成强烈的反差。可见我国目前主要以政策对扶贫开发活动进行规范,法制化程度低,行政化色彩浓厚。在工作开展前期,扶贫活动“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合适路径中不断发展变化,可以“朝令夕改”的政策文件自然更具灵活性,扶贫开发政策化取向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有其应然性。
(未完,全文共4456字,当前显示11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