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刑事调查管辖制度分析
监察委员会刑事案件管辖权(以下简称监察管辖权)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在犯罪调查和处置上的权限和分工,主要解决监察委员会与其他侦查机关之间管辖分工,以及各地、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管辖分工。对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作明确规定,既可以有效避免争执或推诿,又有利于人民群众控告、举报,推动反腐败工作,其意义十分重大。目前,监察法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定,监察管辖制度还较为疏漏,规定了监察管辖制度的主要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仅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范围,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管辖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但是,基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强力推进的特点,《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由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体现了改革者试图建立的监察管辖制度,可以预判上述管辖规定多数会转化成监察委员会正式的管辖规定,本文以其作为分析依据和评价对象是合适的。由于监察体制改革仍然在试点之中,许多问题亟待规范,作为监察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监察犯罪调查管辖制度,必将成为正式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我国监察委员会刑事管辖制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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