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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思考

摘要。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对于失业保险的立法较为滞后,目前失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失业保障机制为主要内容,而对于促进再就业方面却涉及不多,普遍存在界限不明、覆盖范围过窄等问题,此外,对于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以及规定不够合理,缺乏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失业保险所规定的促进再就业职能无法充分发挥。

关键词: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失业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就业不稳定导致的失业问题日益突出,高失业率将会影响社会经济与稳定发展,针对此情形,需要从思想上认识失业问题的严重性,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但对于目前的失业保险法律促进再就业方面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能够将立法功能够有效发挥,在此基础上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是值得我们研究的方向。

一、基于法律层面思考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发展至今,相关的建设日益完善,对促进再就业制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失业的具体情形以及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尚未明确,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阻碍,到目前为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

(一)立法中对有关概念的界定较为模糊。在失业保险制度中,对失业的相关概念较为模糊,主要表现在失业、再就业意愿、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等方面,在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失业人员是具有工作能力且处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同时又有就业愿望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人员,没有获得或者失去有报酬的就业岗位的人员;立法中还明确了视同失业的情形。2003年,政府有关部门还专门就再就业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这也意味着,相关失业保险立法中,存在概念界定不明等现象;对于失业的自愿与非自愿相关评定标准不够清晰,当出现劳动者因自身等主观原因而失业的情形时,如果划定为非自愿失业则显得有失公平。此外,对于再就业意愿的评判标准方面,立法中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这都是实践中导致各种各样问题出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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