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思考
一、综合评估等级划分
按照《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4个等级。其中特级是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最高等级,申请二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单位,其档案数量应达到一定规模;三级是各单位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水利部负责组织对部直属单位及申报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特级单位和一级单位的评估及审批。水利部直属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申请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二级单位、三级单位的评估及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核准。凡通过评估及审批的,由水利部统一颁发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单位标牌与证书。等级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等级单位的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关单位可在取得相应等级证书2年后,申请上一级的评估;也可在证书失效前,向原组织评估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由原组织评估单位复查合格的,可延长原等级证书有效期2年。
二、综合评估标准指标体系
根据《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综合评估项目涉及保障体系、业务工作、开发利用与信息化等三大部分13项内容60个指标,其中“保障体系”分为管理体制、领导职责、人员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与设施设备保障等5项内容21个指标,“业务工作”分为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保管保护、档案统计、档案鉴定、档案业务指导等6项内容26个指标,“开发利用与信息化”分为档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等2项内容13个指标。评估标准满分为100分,各等级通过分数均为85分,评估分数未达到85分的,不得批准通过申报等级的评估。
三、综合评估具体组织工作
水利部直属各单位根据《评估办法》以及《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档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自检后,申报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相应等级的评估。评估组织单位收到被评估单位的申请后,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评估条件的,会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流域机构档案馆等有关单位组成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听取被评估单位自查情况汇报,并实地重点检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质量和档案信息化管理等情况,依据《评估标准》综合评议,形成评估意见。截至2018年年底,水利部共批准(核准)通过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单位180个,其中特级单位7个、一级单位8个、二级单位76个、三级单位89个。通过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以评估促环境建设、促问题整改、促规范管理、促档案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水利部直属系统各单位健全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了水利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未完,全文共3212字,当前显示105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