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碳减排法制发展及启示
温室气体的排放被认为是气候变暖的元凶,[1]依据2013年国际民航组织环境报告,航空碳排放虽然仅占全球总排放的2%,但年均增速位居各行业之首,预测至2020年将占20%—41%。[2]而且航空碳排放直接在对流层上部和平流层,更易对气候变化产生影响。鉴于此,航空碳减排势在必行,而以市场机制优化碳排放权配置,不失为一种低成本、可持续的碳减排激励工具。1997年《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2条第2款规定,缔约方应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ICAO),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之排放。由于ICAO框架下的国际航空减排议题迟迟未取得预期进展,欧盟2008/101/EC号指令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rope-anUnionEmissionsTradingScheme,EUETS)中,建立欧盟层面航空碳排放的市场措施机制(market-basedmeasure,MBM),迈出全球航空业碳减排责任量化第一步,但因合法性存在严重缺陷,实施受到较多限制。受欧盟行动的压力,第39届ICAO大会通过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arbonOffset-tingandReductionSchemeforInternationalAvia-tion,CORSIA),虽然CORSIA实施面临一定障碍,但仍在推进中。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亟待加速包括航空在内的各项碳减排工作,《民航局关于加快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1]44号)也提出,2020年中国民航能源强度/碳强度均较2005年下降22%。因此,我国应当借鉴欧盟和ICAO的法制发展经验和教训,积极参与全球航空碳减排行动,并且建构我国的法制框架。
一、欧盟航空碳减排的法制发展及其合法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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