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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

一、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法理依据

1.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对人民主权原则的明确宣示,它表明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所有权力的来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主要渠道和途径。宪法第三条还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则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因此,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同样来源于人民,人民依法参与各种司法活动,正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环节上的具体体现。

2.可在司法与社会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的桥梁在我国,由于有着两千多年法即刑的法律传统,在人们的习惯意识中,法和司法都是高高在上的权力象征,它就象一把闪着寒光的刀斧悬挂在衙堂之上,随时生杀予夺着人们的生命和一切。在当下,我国尽管早已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但由于封建遗毒并未彻底肃清,人们一想到司法,往往还是存在着一种畏惧心理。群众参与司法,通过亲身感受、切实体验各种司法活动,亲自参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可以看到司法既有铁腕的一面,也有温情的一面,就会逐步消弥他们对司法原有的隔阂与偏见,在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之间,在社会情理与法理、法律原则之间,在社会与司法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的桥梁。

3.能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任何权力,倘若不受到制约与监督,都会毫无例外地走向腐败。而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一旦腐败,就会失去它作为保障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的价值。群众参与司法,一者可以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从事各种司法活动,增强程序正义,二者可以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量排除各种法外因素干预,依法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较好地实现实体正义。因此,群众参与司法,他们在分享一部分司法权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对司法进行监督,防止司法权独断专行走向腐败的作用。这对于保证司法权力正确运行,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都是十分必要的。

4.可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大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履行司法职责所抱持的信心及信任程度。司法若没有公信力,其合法性便会遭到质疑,进而使其丧失存在的价值。司法公信力的获得并非来自法律强制力,而是源于司法自身因公正而在人们内心激发出来的对其真诚的认同和尊重。群众参与司法无疑能够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他们通过参与各种司法活动,监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司法权力,确保司法程序透明公开,司法结果公平公正,同时也能更好地认识与了解司法的性质、功能和使命,以及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责任和义务。这样既能够使他们更好地理解司法,也能够化解社会舆论对司法存在的很多质疑,进而形成信任和支持司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主要方式

《决定》提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并强调要“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同时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据此,包括涉诉信访、司法听证、司法调解在内的各司法活动,以及从侦查到起诉、审判、执行的各司法环节,人民群众都可以参与。参与的方式与途径,则因司法环节和司法活动的不同而各异。本文主要讨论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和人民监督员这三种群众参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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